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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徐赐豪 实习记者 张洋洋
原标题:《“三大协会”重申虚拟货币监管 新一轮币圈整顿或将来临?》
1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受此消息影响,加密货币价格应声下跌,其中比特币价格由45600美元跌至42000美元附近。
数位受访人士向《科创板日报》记者分析称,三大重量级协会发布防范炒作风险公告,有可能断掉国内居民虚拟币频繁交易的基础设施,对于控制内地居民炒币起到了正向控制作用。同时也表明,数年来,我国监管对虚拟货币严格限制的态度依然明确,行业再次整顿或将来临。
重申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此次三大协会公告明确指出,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在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监管的文件有两个。此前央行等多部委曾在2013年和2017年分别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虽然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规定我国公民个人持有比特币违法,但是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了经济管理秩序,非主流数字货币的操作也让老百姓的财产权受到威胁,有必要及时干预,防止炒币过热造成币价崩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为何此次联合公告不是监管机构发布而是由三协会发出?
对此,肖飒指出,币圈本身就是灰色产业,没有所谓监管机关,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其公告或声明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重申了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尤其在民事判决中,对于协会的公告会当作“行业惯例”进行引用,因此,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虚拟币涉诉案件将受到此公告影响。再次,摸着石头过河,协会的公告是打预防针,让公众知悉虚拟币炒作的违法性,如果事态好转,则就此作罢;如果事态恶化,相关硬法就要登场。
币圈新一轮整顿或将来临?
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比特币价格一路高涨,从最低的3800美金涨至最高的64000美金,虚拟货币市场开启了一轮所谓的“牛市”。这也让国内的“炒币风气”有所反弹,甚至在一些相关刑事案件中,还出现了大量组织传销活动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涉及人员众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
《科创板日报》记者发现,目前在OKEx、火币、币安等交易平台都有法币交易区,用户可以通过OTC形式,绑定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直接买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2017年“94”之后,我国政策禁止交易所直接人民币交易,于是各个交易所设置法币OTC场外交易区,类似于淘宝的C2C平台,用户与用户之间交易,而平台则作为担保方。
具体过程则是,买家想买虚拟数字货币,平台会把想卖虚拟数字货币的所有卖家“介绍”给买家,买家将法定货币在线下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卖家,线上的卖家在收到钱款后,和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确认后交易平台会将卖家的虚拟数字货币放到买家的“钱包”中,一笔法币交易至此结束。
此次三大协会发布的联合公告立竿见影。18日晚间,一家钱包服务商“比特派”很快就宣布关停OTC交易和币币交易。
而几天前的4月22日,中信银行率先宣布,今后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本行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的充值和提取,买卖比特币和莱特的相关交易充值码,相关交易资金不得通过我行账户转账。一旦发现,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相关账户等措施。
此次三大协会联合公告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从市场近期动向来看,加密货币价格多次因马斯克等人的“带货”言论而跌宕起伏,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蔡凯龙此前在接受《科创板日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这表明,加密市场目前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监管将更加急迫。
事实也确实如此。4月以来,包括美国、印度、土耳其、韩国等在内的多国陆续针对加密货币交易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上周一,新加坡金管局曾表示,投资加密货币存在风险,不适合散户投资。金管局将继续关注加密货币空间的发展,并将定期审查自身规章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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