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原标题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正式发布
2019年12月2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仲裁规则》”)正式发布,该规则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规则的发布是真正智能贴合新时代用户群体需求,将辅以创新科技应用极大优化当事人仲裁体验,并推动争议需求与争议解决方式的产业链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现代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当前,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可观,用户群体庞大,数字化争议解决需求迅猛增长。同时,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科学技术益以新创,智能化争议解决手段发展逐渐成熟。
随着中央多台政策颁布,争议解决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面对全球化的技术革新,中国海仲从2017年起开始部署,精心研究网上仲裁场景下存在的各项法律问题,精细部署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实现对电子证据的精准认定及场景应用,以期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快速的互联网争端解决方式。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3年的广泛深入调研,争议解决领域有关网上仲裁的共识越来越多。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项研究成果和意见的基础上,前后形成《网上仲裁规则》草稿10余稿,通过层层专家会议,最终形成《网上仲裁规则》成稿。
亮点一:明确网上仲裁概念,克服过渡期滞后性
介于目前很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业务)正处于传统化向数字化转型的过渡时期,仍有很多传统用户未能在业务环节中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很多传统机构在业务中还存有很多必要的线下操作环节,给全流程网络化争议解决带来困难。经研究,由于争议解决的后置性特征,市场上业务群体“一半线上,一半线下”的情况仍将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
中国海仲在制定《网上仲裁规则》时认真考量现实情况,最终使用“网上仲裁”一词,意在扩大、完善使用互联网手段进行仲裁的范围和理念。
《网上仲裁规则》第一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签订或履行行为部分或全部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合同争议。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网上仲裁的受案范围:不仅解决签订和履行行为全部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在线纠纷,契合电子商务、互联网纠纷的特点;也解决部分签订或履行行为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纠纷。这样一来,在目前学界、业界对于“网上仲裁”“网络仲裁”“在线仲裁”定义存在多种解读,而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中国海仲深度考虑时代背景和现实情况,将用户需求与争议解决特性融合贯通,规避尴尬的网络时代“过渡期”,使互联网争议解决手段适配更多元的应用场景、更长远的发展时期及更广泛的用户群体。
亮点二:设置快速程序专章,凸显网上仲裁高效性
数字经济时代下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需求更加急迫,《网上仲裁规则》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着力突出仲裁程序高效灵活的特点。例如,《网上仲裁规则》对于答辩、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回避请求的期限都相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适当缩短。
根据《网上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对网上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不必旅途奔波,“足不出户”也能尽享经济、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除此之外,《网上仲裁规则》第四章设置“快速程序”专章,使仲裁程序名副其实地“高效加倍”。根据该章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者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但经当事人共同约定或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适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中,选定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答辩、反请求等时限缩短至收到仲裁通知后的3日、3日和5日、5日,裁限也缩短至1个月,相较普通网上仲裁程序快了一倍。
亮点三:明确电子证据认定,连通区块链等核心技术
有别于传统仲裁线下寄送纸质证据的方式,网上仲裁的证据多为线上形成的电子证据,在储存、传输、认定等方面都与传统证据有显著差别。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中国海仲在《网上仲裁规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认定,仲裁庭将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因素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即生成、储存或传递电子数据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以及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网上仲裁平台则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适配规则的要求,当事人端可“一键传输”,仲裁庭端可“一键认定”,实现可靠而便捷的电子数据认定功能。
亮点四:允许程序转换,保障网上仲裁个案需求
当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可借鉴的经验尚不丰富,考虑到网上仲裁在发展过程中势必会面临新政策、新情况、新问题,为涵盖一些目前无法预估的风险及困难,以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经过审慎考量,中国海仲特在《网上仲裁规则》第三章第六节特别创设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模式,以便在在线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满足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的既有期待。
根据《网上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四种情形下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有权将仲裁程序变更为线下方式,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程序。1.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网上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2.当事人对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而仲裁庭无法通过在线方式予以认定的;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4.其他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的情形。
作为中国海仲在推进网上仲裁工作中的创新成果,该条除规避未知的程序风险外,也赋予当事人极大限度的转换权,其中三种情况都是基于当事人自身原因所产生的线上线下程序转换,严格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它保障了在网络环境下当事人也同样拥有充分的程序正义。
除以上四大亮点外,《网上仲裁规则》的收费相较于传统仲裁也较为低廉,争取以低价质优的仲裁服务惠及更多网上及线下的交易主体,尤其契合有批量化争议解决需求的企业;审理中,仲裁庭亦可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网络视频庭审、电话会议甚至线下开庭等方式辅助进行,以求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网上仲裁中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网上仲裁规则》是中国海仲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中国海仲将以60年的仲裁实践经验为根基,为规范互联网仲裁活动,保护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新时代争议解决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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