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窃取168枚luna币后币值归零,这还能算盗窃罪?

北京一哥 观点
2022-05-26 00:48:56

  

文章作者:币追Bitrace

随着加密经济市场规模扩大,加密货币失窃案件频发。区块链投资者普遍视加密货币为财产,将此类非法行为视为“盗窃”似乎理所应当,但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我国各地法院对于加密货币的属性(财产或数据)判断有着极大分歧,这进一步影响了此类非法行为的定性。

基于真实案例,币追Bitrace团队咨询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曹世勇律师,尝试理清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非法获取他人加密货币相关案件的罪与罚。

 

“luna盗窃案”案例回顾

 

受害人将luna币保存在terra区块链地址terra***fv7v中,2022年4月20日23时许,区块链浏览器显示约168枚luna币从该地址被非法转移至黑客地址terra***gny4。

2022年4月6日-24日间,包含该受害人损失在内,陆续有1882枚luna币转入黑客地址,根据区块链数据网站CMC显示,彼时该部分luna币价值16.9万美金,折合人民币约106.5万元。

2022年4月24日,黑客进一步通过一系列链上操作,先将该笔luna币兑换为ust,接着将该笔ust跨链至以太坊,兑换为若干renBTC后,最终跨链至若干比特币地址中直至目前。

配图来自币追Bitrace团队

2022年5月4日,terra公链庞氏模型崩盘,luna币在数日内连续暴跌,目前该笔被盗luna币市值仅为0.15元,已事实归零。

 

LUNA是财产还是数据?

 

本案中,luna币作为terra公链的原生链上资产,技术属性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加密货币一致,理论上可参考其余同类型案件司法判例。然而,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对于非法获取他人加密货币的行为,在性质认定上仍存在巨大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盗窃罪。例如近期引起行业极大关注的“平台价值5000万虚拟货币被盗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等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最终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加密货币是数据,非法获取他人加密货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例如早前币追Bitrace团队协助调查的「“翡翠币”Defi流动性挖矿跑路案」|文章链接 ,被告人发起defi项目吸引投资者参与,通过代码后门将流动性池中价值1500万元的加密货币转走。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盗窃罪规制路径价格认证遇难

 

财产说肯定了加密货币的虚拟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以及持有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luna币应被认可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所保护的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畴,并对其予以刑法保护。

然而尴尬之处在于,实践中盗窃案件,被盗窃财物价值是由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证,作为确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的依据。由于当前监管政策影响及国内没有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市场,无法采用前述方法进行价格认定,加之加密货币又属于价格认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的范围,且市场价格本就波动巨大,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加密货币价值被普遍认为无法通过价格认证等方法确定。

也因此“平台价值5000万虚拟货币被盗案‘”中,北京朝阳法院为了规避加密货币价格认证问题,以被告人最终销赃数额200万元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

但这种认定犯罪所得价值的方式自相矛盾,依据同样的定罪推理逻辑,假如被告人仅仅将加密货币保留最终并未变现,或者币价直接归零,他应无罪,而这显然违背了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等规定对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

 

计算机犯罪规制路径更为合理

 

数据作为加密货币的基础技术属性无可辩驳,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储存的数据,其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理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另外,对于非法占有他人加密货币类型案件,违法所得的金额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都由案件本身的客观证据直接反映,不需要经过相对要求专业、复杂的价格认定程序,在定性上也不存在争议。

因此,针对此种类型案件,尽管数据说一定程度否定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但与面临加密货币价值认定难题的财产罪规制路径相比,定罪量刑逻辑更为自洽。

 

丢失的luna

 

针对本案中168luna币失窃的情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曹世勇律师认为:

1)如果侦查机关能够证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那么本案中黑客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关证据包括法币入金记录或交易记录等;

2)luna币事后暴跌并不影响案件定性,黑客在转移168枚luna币的瞬间,该部分数据便立即脱离受害人控制,标志着犯罪的实现,为犯罪既遂,其性质不以嫌疑人是否变现或变现金额多寡为转移;

3)即使事后黑客返还了这笔luna币,但由于代币历史数据永久性不可逆改变,也不影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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