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高效率,可能彻底改变资产的维护和存储方式、义务的履行、交易的实现以及风险的管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可以作为支付工具和清算资产,不存在结算风险与清算延迟,不需要集中登记。区块链应用亦可能带来风险,其多节点提供了额外的攻击通道,处理能力还不足以应对大规模交易,加密工具可能被技术攻破,公开账本与匿名性的矛盾统一导致了数据保护与可追溯性不足,智能化机制可能自动触发错误决策连锁发生。新的技术应用与既有制度的不匹配也导致了法律风险与监管漏洞。数字货币应用也呈现极大的道德风险。需要在技术促进与技术监管上治理区块链应用的技术缺陷与技术风险。在促进层面主要体现为助推,鼓励引导技术提升方向,实现管制谦抑与监管沙盒;在监管层面主要体现为监管科技,实现数据驱动、技术驱动与技术规制的监管与治理。同时,可以适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以良币驱逐劣币,更好促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
分布式记账技术是跨多个站点、国家或机构在地理上分散复制、共享和同步的数字数据的一种数据存储和数字化共识机制。需要点对点网络以及共识算法来确保跨节点的复制,没有中央管理员或中央数据存储。
分布式记账技术设计的一种形式是区块链系统,可以是公共的或私人的。但并非所有的分布式账本都必须采用区块链式的连锁区块提供安全有效的分布式共识。区块链只是一种被认为是分布式账本的数据结构。区块链技术已经吸引了许多金融机构的注意,包括参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活动的金融机构,他们认为其效率更高、弹性更大。众多银行测试了区块链技术进行跨境支付,欧洲中央银行和日本银行还进行了区块链技术在结算、清算应用方面的尝试。Facebook组织发行的数字货币Libra也利用到了区块链技术,实际成为新跨境支付工具,可能规避相应国家金融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区块链技术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能会彻底改变资产的维护和存储方式、义务的履行以及风险的管理。该技术的支持者强调区块链有如下优势:(1)减少处理相关事务的层级和参与主体数量,进而降低系统复杂性;(2)区块链技术在单一交易中往往被认为能够加快交易速度;(3)减少对多个基础设施记录保存对账需求,对账涉及不同的记账和记录信息以及该信息不同格式的储存;(4)提高保持交易记录的透明度和不变性,对账数据的全部或部分也可通过其他市场参与者分享,以提高市场透明度;(5)通过分布式数据管理来提高网络弹性;(6)减少运营和财务风险。明确区块链应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优势与风险,完善治理机制,有利促进我国金融现代化进程。
一、区块链技术及数字货币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的应用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也可能运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对于近年来兴起的数字货币,很多国家中央银行表现出了极大兴趣,尤其是作为支付手段的数字货币,可以作为零售支付领域的一种非银行创新。现金作为最常用的零售支付手段,虽然有很多价值,但在数字经济时代或多或少显得有些落后。作为现金弊端的一个有趣的注脚,学者们甚至发现用于给付的纸币的新旧(整洁与肮脏)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相对方发生不当行为的概率。
在既有文献中,“电子货币”“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等概念都经常被使用描述缺乏物理结构的“货币”,且往往有不同的解释。有时这些术语概念可以互换使用。当然,在大多数时候,它们指的仍是不同形式的“货币”,这取决于这些文献中对非物理类型货币工具分类的标准。在最广义的理解下,“数字货币”被认为是“一种以数字形式呈现并具有一定货币特征的资产”。笔者倾向于采用Barrdear和Kumhof提出的定义,该定义也与英格兰银行(英国央行)和比利时国家银行(比利时央行)等的定义类似。他们的分类主要取决于固定货币工具的技术。在这个背景下,“电子货币”被广泛定义为可用于支付的储存在电子设备中的货币价值,亦即:基于计算机技术的任何无形资金。术语“数字货币”用于指代具有区块链技术和分散式支付系统的任何电子货币形式的货币。“加密货币”被定义为数字货币的单独子类,其特征取决于其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加密共识机制。
对于数字货币,可以从结算资产和支付工具两个角度进行讨论:结算资产传统上是指清算参加者放在清算结算机构内的用以完成结算的款项,对外表现为清算结算机构负债。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均可作为清算结算机构,中央银行负债(亦可理解为中央银行货币)和商业银行负债(同样可理解为商业银行货币)。中央银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可按面值转换混合使用,因而在清算系统之外的支付端并不能明显感觉其差异,但在清算系统内部差异巨大。一般而言,因为中央银行货币的中立性和无限可供应性等优势,一般以中央银行货币为结算资产,也即以中央银行为最主要之清算机构。而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数字货币不再需要清算机构,不必然作为清算机构之负债。中心化的清算模式呈现出很多问题,尤其是在即时清算与跨国支付领域,前者为完成即时结算,需要清算机构予以参加者临时流动性(所谓日间融通),增加流通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后者则往往需要借助特别的政府间合作机制。数字货币作为结算资产可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数字货币将直接影响和改变支付工具,它与票据等传统支付工具显然不同,与信用卡、银行借记卡、电子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相比,呈现出更好的品质,因而具有更好的用户体验。有论者指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不是简单地将货币数字化和网络化,而是更加智能化。
基于转移的“货币债权(价值)”的形式可将支付区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在现金支付领域,货币价值(即现金本身)的转移是通过物理方式转移的,现金本身即是支付工具,一般而言不存在清算、结算问题。在非现金支付领域,货币价值转移则依赖于账户,通过各种记账或凭证类的支付工具的方式完成,如银行卡、支票等,往往存在清算、结算流程。依赖于传统支付工具的非现金支付流程繁复,历经交易、清算、结算过程,需要依靠多个银行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协同完成,虽然解决了现金交易的诸多问题,但也引申出高成本、低效率、安全风险等问题。
数字货币可以理解为新型的支付工具,其通过区块链完成货币价值的转移和记账。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即时完成支付,不再需要清算和结算流程,极大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和多环节、多对手方造成的风险。但数字货币对支付工具革命性的意义还在于其具有智能性。传统的支付工具着眼于保真防伪,执着于忠实完成最开始的支付指令。然而,非授权交易的广泛存在以及交易行为的纷繁复杂,过于忠实执行原来的支付指令的支付工具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抬高了交易成本。程式化的传统支付工具过于死板、僵化。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结合后,可以实现支付过程本身的智能化与灵活化,促进更多功能开发与实现。同时,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可以更有效地激发数据价值,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基础设施。在开放银行等机制出现之后,金融领域数据价值的挖掘和实现显得尤为重要。总而言之,在数字货币应用的背景下,不存在结算风险,不存在清算迟延,不需要集中登记,传统的支付基础设施发生了很大变化,基本框架和规则都要改写。治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风险方面的主要目标是识别、监控和管理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技术和系统设计可以帮助系统在操作和财务处理上更加合理,但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来源。
二、区块链治理的正当性
作为金融领域重要基础设施的支付清算系统本身就需要必要的有形之手干预。市场力量本身并不一定会完全达到设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时考虑的所有公共政策目标,因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及其参与者不一定承担与设施活动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成本。此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技术应用及与之相匹配的体制结构可能无法为安全高效的设计和运营、公平和公开的准入以及保护参与者和客户资产提供强有力的激励机制。新技术应用的主导方面可能不会在技术引用之初就考虑新技术对其他相关方的全部影响。特别是,如果没有充分管理新技术在诸方面带来的风险,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显著的负面外部效应。区块链技术在理论上有能力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活动的技术安全性,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对安全的最终影响将要求权衡技术的优缺点和相关的过程变化。为区块链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用设置新的治理机制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渊源就在于此,即适当但必要地补足市场之不足或纠正市场失灵,以有效应对新技术引起新的技术风险,以及新技术引入导致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关系及理念的变化带来诸多风险可能。
实施区块链技术的关键驱动因素之一是它有可能加强系统弹性和可靠性。其设计的分布式特性使用多个同步分布式账本和多个处理节点,有可能降低单点故障的风险。如果区块链中的分布账或节点无法操作或受损,其他节点可以允许继续处理事务。考虑到防止网络威胁的重要性,提高运营弹性和可靠性对于支付清算系统特别重要。但是,在区块链程序中有许多节点会为恶意行为者创造额外的入口点,从而危及区块链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在整个系统层面,区块链技术反而可能降低支付清算的速度,如与实时全额支付系统(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相比,区块链技术验证交易和达成共识的过程可能比一个中央主体来处理更为复杂和缓慢。实际上,从支付系统的角度来看,实时或接近实时的清算结算已经在跨行和批发市场中应用多年,其中一些实践包括RTGS系统在批发支付中的广泛应用以及一些国家最近在零售支付市场采用的最新手段。日本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的联合研究认为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支付清算的处理速度,但是,随着网络越广(即节点数越多),网络节点之间的距离越长,支付处理所需的时间越长,在事务处理中更可能忽略由一个或多个节点发送的消息。日本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认为目前技术水平的区块链技术还不足够应用于大型支付清算系统。
比特币所依赖的区块链模式常常被认为是不经济和耗时的。根据BitInfoCharts的数据,目前人们平均支付28美元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并平均需要78分钟的时间来确认比特币交易(在周日,平均时间高达1188分钟)。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更快速和低成本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此问题。一般认为区块链技术目前在跨境支付清算领域能够产生较大收益 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性对于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至关重要。加密工具,如公钥加密技术在确保现有系统的安全性方面起着核心作用,并且在区块链技术中至关重要。虽然目前的密码工具被认为是有效的并且被广泛使用,整数因式分解是公钥加密系统安全的基础,如果它们是少数素数的乘积,那么对于大型整数而言,整数分解被认为在计算上是不可行的。比较而言,量子计算机可以使用Shor算法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种能力将允许量子计算机破坏当前使用的许多密码系统,特别是大部分流行的公钥密码是基于整数分解的难度或离散对数问题,两者都可以通过Shor算法求解,其他加密算法则可能不会被量子计算机破解。但是基于可被量子计算机或者其他新技术破解的公钥的区块链技术可能无法对新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威胁作出足够快速的反应。区块链技术在现有基础设施中的整合或从现有系统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系统的过渡也可能产生安全漏洞,这些漏洞并非新技术固有的,但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用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可能不仅仅需要依靠加密工具本身,而且还可能采取分层安全方法并利用其他工具。
基于区块链的特征,一方面,区块链允许所有系统参与者获得记录副本,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系统参与者都愿意披露完整副本,基于国家安全、金融安全考量,也不宜完全公开全部账本数据;另一方面,系统参与者也具有匿名性,数据溯源存在问题,而数据溯源是KYC(了解客户,know your customer)规则、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的核心要求。因此,在区块链中,存在数据泄露风险与数据不可溯源的复合性问题。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顾名思义具有极强的基础性要求,要求广泛参与金融交易,具有普适化的服务能力。目前试验中区块链技术以及其他分布式账本技术都有各自的特点,区块链链条本身的可外部连通性较差。总体而言,互联互通能力有限。此外,即使发展出互联互通能力的区块链技术,也应当考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辐射能力与系统性风险,防范自动化系统引发连锁式叠加的错误决策,引发系统性的负面影响。
许多现有的数字货币还没有被广泛使用,并且可能不易使用或交换。银行通常不接受或不为其提供服务。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因非常高的波动性以及其他因素而极具风险。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已经警告不要使用数字货币,有些国家已采取具体的监管措施来劝阻其金融消费者。无论设计者初衷如何,数字货币越匿名,对罪犯越有吸引力。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会对金融监管造成挑战,可能助长洗钱、恐怖资助、敲诈勒索等犯罪,并提高侦办难度。特别是借助ICO犯罪屡现。同时,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而言,如果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仅仅作为交换媒介,则将产生较低的风险,基于目前私人数字货币发行总量,多数研究者认为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果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也作为价值存储方式,则将产生金融稳定的风险;进一步而言,如果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也作为记账单位,则将产生金融和货币稳定的风险。
从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角度而言,其风险更来源于技术方案与系统本身的稳定性、弹性、安全性以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目前,世界上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组织IMF、BIS、IOSCO、FSB等都开始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并开展相关研究,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进行相关应用实验。我国监管部门也开始相关研究,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还设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实现创新和安全统一。但我国管制型立法的存在以及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领域对私营部门的约束,仍旧造成了创新空间与弹性的不足。此外,也需要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未来应用作好相应的法律准备。
具有充分的、明确的、透明的和可执行的法律依据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排的核心要素。在区块链技术及其具体应用程序脚本的法律依据存在歧义或不确定时,区块链技术会增加法律风险。同时,对于新技术的运用也缺乏足够的引导和激励,大型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一方面基于宏观审慎,对于更新技术保持相对保守态度;另一方面,也基于运营灵活度欠佳与垄断地位,更新技术的内生动力不足。基于此,需要进行外部激励,并去除创新的障碍。另外,我国也缺乏专门促进创新部门,而由监管机关同时负责创新推动,则可能产生认知俘获问题。
三、应用区块链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双重治理架构
区块链技术应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主要问题是技术缺陷与技术风险。当下,已有论者指出,区块链技术的物理性能并不高,相关落地项目也并不多,但是,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的技术及模式理念仍有可取之处。在发展区块链技术应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中,需要治理其技术缺陷与技术风险,这一方面要促进其技术升级;另一方面,也要在治理架构和治理措施上进行调节。因此,区块链技术治理需要两条路径:技术促进与技术监管,两者之间和谐统一。在促进层面主要体现为Nudge(助推),在监管层面主要体现为RegTech(监管科技)。
(一)Nudge:完善创新引导法治机制
创新经济学相信两个基本原则:即经济政策的核心目标应该是通过更大的创新推动更高的生产效率,以及市场单纯依靠投入资源和价格信号不会总是有效地刺激更高的生产力从而实现经济增长。颠覆性技术可以戏剧性地改变某个行业。通过推进颠覆性技术的发展,国家可以有效提高社会福利,并以创新为指标的国家间竞争中拔得头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领域同样也需要创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治理而言,并非只是管风险而已,亦即维护安全之外,也有促进效率、公平之公共政策考量。因此,相关监管亦隐含“引导”或“助推”之意,这种立法倾向也与以行为经济学为基础的行为法律经济学有关。行为法律经济学基于的自由家父主义政治哲学不认同传统家父主义以强制或禁止的方式来落实政策,而是希望引导个人的决策方向,不大幅介入个人的决策自由。
1.鼓励面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用的区块链技术创新
国家对于鼓励创新有一定之义务。如美国的“创新中心”争取稳定金融市场和促进金融创新双赢。“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成熟的例子如我国香港特区在金融管理局外还设有金融发展局,以使管理行业风险和促进行业发展两项职能并行不悖。为了在管理和创新之间进一步搭建桥梁,我国香港特区金管局还在内部特别成立了金融科技促进办公室,帮助业界交流,沟通监管和市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培育新一代金融科技专才,以促进其金融科技业的稳健发展。
具体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创新及区块链应用层面,政府可以在既有监管部门之外依法设置专门之创新激励机构,因势利导产学研共同体发展健康可持续、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关键领域之区块链技术。针对区块链的物理性能较低,应当引导市场和研究机构提高区块链技术的物理性能,特别是日常交易的处理能力和交易峰值时期的处理能力;针对多节点攻击,开发智能化自动识别多节点共同防御的防火墙程序;针对加密工具被破解的问题,完善多重加密工具的研究和设计;针对不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用区块链技术之间的分歧与差异,应当筹划建立区块链共同标准,特别是隐私、安全、身份验证、智能合约等与技术、治理密切相关的之部分。此外,也应倡导公链技术的发展,降低应用和整合成本。针对区块链匿名性问题,应当倡导数据可追溯、信息可溯源的技术发展,以满足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要求。
2.在治理体制中留下创新的灵活空间
鼓励创新需要避免管制型立法的困局,而走向管制谦抑。这种鼓励创新的理念也催生了所谓“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政策,英国、新加坡乃至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都有所实践。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率先提出“监管沙盒”,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被允许在适用范围内测试,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创造性地发展出的有效测试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沙盒”制度为支持这种助推创新的提供了可行的路径。监管者允许基于创新技术的新业态在一定范围实践,以判断其是否合规,也有助于参与式的规则制定,以实现预期治理和动态监管。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需要依靠稳固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支付、清算、结算和记录在法律上的不可逆转。而区块链应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很多问题,一些问题非常基础,如其记录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其记录的交易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如何认定交易成功与完结?如何实现传统上依靠既有基础设施记录的交易上链?湖南娄底已经先行先试区块链上的产权登记,也有法院判决中出现了区块链存证,这些实践已经引起争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重要、敏感,很难在市场实践中留待监管与司法认定,而需要加以提前治理,在沙盒中实际运行以研判是否合规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应规制。
(二)RegTech:促进监管科技的应用
“监管科技”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得到进一步关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的监管变化和技术发展正从根本上改变金融市场、服务和机构的性质,这两种现象集中表现为“监管科技”——以最新的科技,特别是信息科技引入到监管之中。监管科技可以将监管集中到真正重要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依靠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制定自己成熟的自动化监管方法。 监管科技的核心是利用技术实现对于监管数据的触达、辨别和获取。监管科技意味着更高的效率。对于技术风险的规制,监管科技提供了一条天然更好的路径。如对于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的监管而言,形式化验证技术的运用就具有极大必要。同时,监管科技实现的监管广覆盖也意味着监管政策对于具体金融科技的明确,可以避免监管不确定性对金融科技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基于区块链的特性,应当“以链治链”,区块链需要更加广泛的系统参与者以提供其安全性,但这无疑将带来效率和决策上的问题,引入自动化的治理机制和决策机制,以弥补技术本身不足也有显著必要。总而言之,围绕区块链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应用产生的新风险,应当建立RegTech型的治理机制:
1.构建数据化治理策略
监管科技的基础是数据,监管科技首先是数据驱动型的监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者应当及时获取交易数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者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以确保及时有效地获取交易数据,并建立适当的数据访问路径。所有相关部门都应相互支持彼此获取他们有利于促进其监管与监督职责的重要交易数据。这些数据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自身去收集,一方面也有赖于市场主体自主提供。前者依靠于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后者依靠于法律法规。然而,对于后者,一方面技术的层出不穷,导致规避信息提供要求的科技手段花样百出,法律法规很难制定周全;另一方面,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也需要依靠技术加以判断。因此,在数据上问题便归结到了“技术”层面,此时需要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完善数据监管、动态监管、实时监管。同时基于这些数据,引入自动化机制,建立准确决策、风险管理及紧急事件相应的机制,防范规制失灵与规制俘获,实现监督体系稳健化。
2.构筑智能化治理机制
监管科技依靠的主要手段是技术化的,监管科技中枢是技术驱动型的监管。对于区块链,特别是其上的智能合约的监管,需要依靠大量的科技化的监管手段。要做到监管规则的代码化,以实现依靠代码运转的自动化的监管。结合关键词自动抽取技术的法律规则本体语言自动生成技术可以快捷实现监管规则的代码化,法律规则本体语言包括FOLaw、LRI-Core等。在实现监管规则代码化后,可以借助模型检测等技术,自动检测区块链源代码及其智能合约代码是否符合给定的法律规范,以实现代码上的自动化监管。国家通过RegTech的规制措施强化智能合约理性,保护其弱势方权益。进一步而言,还可以基于污点分析和模糊测试等工具对于智能合约、甚至代码化的法律规则是否存在漏洞进行检测。这种智能化的治理机制介于管制与自律之间。亦可以通过共识协议完善利益相关者合作型自律监管。今后,法律可以要求相关程序需要通过必要的技术工具检测,并设置一般性的技术要求。满足法定技术手段检测之要求和通过非法定的技术工具自我检测以符合法律一般性要求,是法律信任和区块链信任的结合。
3.构造技术风险应对型的治理架构
监管科技的目标也包括规制技术本身,防范技术失灵。因此,监管科技也是技术规制型的监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其他公共目标的实现也应当体现监管科技的此特点。今后法律应当直接体现对具体技术的规制要求。如在数据隐私保护上,应当贯彻“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设计观念。“通过设计保护隐私”基于七个“基本原则”:预防而不是补救;隐私作为默认设置;隐私嵌入设计;全功能性;端到端安全;可见性和透明度;尊重用户隐私。欧盟、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对此都有体现。同时,引入系统性的程序代码检测机制,防范智能合约和代码化的法律规则引发自动式错误决策的连锁效应,避免系统性风险。
4.以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新治理维度
为了健全监管科技,应当尽快推动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流向的掌握,健全对整体市场的监测,同时防范私人发行数字货币之乱,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目前数字货币在以电子方式获取资金方面没有什么创新,除了倡导新的记账单位和货币供应规则之外,现有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所提出的创新对货币及其交易的电子化记录实施方式尤为重要。
相对于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更需要特殊化。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为其资产负债表提供的通用、电子、全天候的以本国货币计价和计息的数字货币。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并不依赖于从银行兑换出现金法币,现有法币体系能够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体系并行不悖。通过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实现对于基于区块链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更高维度的治理。智能化的法定数字货币既是基础设施中的一般性支付工具,也是治理工具,可以嵌入基础设施内部全流程,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治理。为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现行的法币发行法律机制作出一定具体化、补充或者修改,进一步明确法定数字货币权力配置、职责承担和绩效考核机制。完美状态下的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一系列特点:不可“双花”、匿名、不可伪造、系统无关、安全、可传递、可追踪、可分性、可编程(可附加用户自定义的可执行脚本,为基于数字货币的数字经济提供智能化助力)、公平的数字货币。这些特殊技术要求也需要进一步出台法律加以固化和确认。
结 语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是一国金融实力和竞争力的体现。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引入创新技术,实现弯道超车,有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不仅具有科技潜力,也具有理念价值。应用区块链不仅要把握其风险特征,也应着眼于如何促进技术更好服务美好生活。促进治理理念转变与创新,实现监管的数据驱动、技术驱动与技术规制,进而达成创新与安全、效率与稳定之间动态化的新平衡。治理区块链不是一道管制或者自律的单选题,而是可以通过法律设计平衡协调地鼓励、引导社会多个主体采取多种措施以实现治理目标。
作者: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
原文标题:《黄尹旭:区块链应用技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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