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金融家|王强 等:央行数字货币DCEP对第三方支付影响几何
面对DCEP未来可能带来的影响,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巩固强化现有市场优势、商业模式优势,并竭力创新丰富金融增值服务业务,使自身更具竞争力,从而能够在将来应对DCEP带来的新挑战时找准自己的定位和价值。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0年第8期,原题为《央行数字货币DCEP对第三方支付影响几何》
近年来,世界各国货币当局纷纷关注法定数字货币技术,并积极探索其发行流通机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全球所有国家研究推进的央行数字货币统称为CBDC(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名称为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2020年以来,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热度上涌,央行数次公开表示正在按原定计划有序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工作。
关于DCEP的定位,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曾表示,DCEP是纸钞替代,它的功能和属性跟纸币完全一样,只不过它的形态是数字化。另外,从字面意思理解,DCEP就是数字货币电子支付。所以,DCEP未来势必将成为一种新型电子支付工具,与当下已融入民众日常生活习惯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同台竞逐。法定数字货币会对当前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形成何种影响,已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DCEP是信用货币,也是电子支付工具
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法定货币都是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发行的货币,本质上是一种信用流通工具,执行货币职能,而数字货币的外延则宽泛许多,从发行机制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不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发行的数字货币,即私人数字代币,如比特币;二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发行的数字货币,即法定数字货币,如我国DCEP。研究法定数字货币与信用货币的关系及其在信用货币为主流货币的现代经济体系中充当的角色,具有重要意义。
从资产属性看,DCEP将被纳入信用货币体系。
当前,各国法定货币均是由央行依托储备资产,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发行信用货币,其内在价值就是储备资产。我国货币体系由基础货币与存款货币构成。基础货币由央行根据储备资产及货币政策进行发行与调整,具体包含现金与准备金存款。存款货币由商业银行通过存贷活动派生创造。现在我国央行计划发行的DCEP,就是央行通过储备资产发行,以期部分替代现金,直接影响的就是基础货币。
从流通属性看,DCEP将成为一种可“点对点”流通的电子支付工具。
信用货币的形态有纸币、金属硬币及电子货币。纸币与金属硬币,可立即投入交易,无须中心化平台,以实物的形式进行点对点流通。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账户形式进行流通的货币,需要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系统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使得货币以电子化的形式进行流通。依据目前央行披露的技术方案及特性,DCEP采取双离线支付方案,“账户松耦合+支持离线支付”,兼具线上便捷性以及线下的强流通性。
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市场的重要生力军
2011年,我国央行开始向企业发放支付牌照,支付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步入央行监管轨道,自此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
发展至今,第三方支付行业逐步形成银行卡收单与网络支付两个主流支付市场。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是线下POS机业务,收单机构主要有银联商务、拉卡拉等。网络支付业务指支付宝与财付通等网络支付手段,采用二维码、指纹、人脸识别等便捷手段进行网络快速支付,目前是第三方支付最主要的发展方向。第三方支付需要向银行支付结算接口服务费,其盈利模式主要靠向商家收取支付服务费。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托资金渠道地位,开展代售理财、信贷等金融服务,并积极对沉淀的客户消费数据进行发掘,提供针对性较强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货币是第三方支付赖以发展的关键基础。
第三方支付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所扮演角色以及参与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分为两种支付模式,即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支付网关模式集成了各大银行的网关,支付平台将平台上的转账交易转换为银行转账操作并通过银行网关提交银行系统进行处理。虚拟账户模式下,转账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上进行,账户支付得先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充值,用户体验不好,同时涉及资金池(即用户备付金池),有一定的政策风险。无论是哪种支付模式,商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货币都是第三方支付的源头与基础。
DCEP对第三方支付的短期影响有限
凭借在离线支付、跨平台、安全可信赖等方面的优势,DCEP将对第三方支付形成一定冲击。
目前第三方支付工具都是基于账户紧耦合模式,特别是对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平台来说,无法跨平台转账,也无法满足用户对离线、匿名等支付需求的服务。DCEP是电子化形式的现金,致力于离线支付功能开发,确保DCEP支付能够比需要网络支持的传统电子支付拥有更广泛的支付应用领域。作为法定货币,DCEP的法偿性使其必须能够支持无网、跨银行、跨支付机构支付,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均必须支持DCEP。而且,DCEP由中央银行担保发行并结算,具备国家信用背书,发行基础稳定,优于以公司平台为背书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其种种优势之一就是,DCEP将为民众带来优质的支付体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竞争。
DCEP分流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体量偏小,目前看不会有实质影响。
现行货币体系下,无法基于基础货币(现金M0)实现电子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货币(M1、M2)存在,如银行卡收单依托储蓄卡、信用卡,网络支付也需要通过绑定的储蓄卡或信用卡实现支付。考虑到基础货币中现金总量与存款货币总量间的规模差距,分流比例偏小,不会有实质影响。2020年3月央行公布的资产负债表及货币供应量数据显示,我国基础货币总量为36.54万亿元,其中,流通中的现金只有8.3万亿元,而货币总量达到208.09万亿元,这之间的差值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存贷活动派生创造出的存款货币,达到171.55万亿元。两者间体量规模差距很大。因此,基于存款货币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仍将是主流选择。不仅如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已逐步培养了用户的贷款消费、信用消费以及移动理财等习惯,这也进一步激发了用户存贷、理财的需求,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孕育了巨大的金融增值服务市场,而这些都是DCEP当前难以实现的。
DCEP的推出需要持续不断的试点与实践来支撑,其技术属性、商业属性及社会效应目前都难以用确切的结论去界定。面对DCEP未来可能带来的影响,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巩固强化现有市场优势、商业模式优势,并竭力创新丰富金融增值服务业务,使自身更具竞争力,从而能够在将来应对DCEP带来的新挑战时找准自己的定位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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