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此前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与詹克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终审裁定,判决结果为: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本案诉争的 36% 股权的对应价值超过 2000 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前金色财经报道,申请人詹克团于2019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詹克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相当于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冻结期限两年。
但上诉人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54号民事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以争议标的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判断依据,本案诉争的36%股权的对应价值已远远超过2000万元。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忽视诉讼标的实际价值,仅根据注册资本机械认定该院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长乐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本案诉争的36%股权的对应价值超过200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比特大陆全资子公司,詹克团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主要为集成电路芯片及半导体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了集成电路芯片及半导体设计、开发之外,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还在甘孜藏族自治州开设了矿场。
消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地址: https://www.xiguacaijing.com/news/guandian/2020/20857.html
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