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某涉嫌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其亲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行为的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委托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678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百万余枚,并转入其数字钱包账户内,此外还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转移数字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转移资金人民币652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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