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消息,日前,一个发行没有任何信用价值的“虚拟货币”并实施网络传销活动的团伙,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后,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经查,该传销组织自2018年5月建立以来,发展会员3万余人,共计收取传销资金折合人民币2.1亿余元。 据悉,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苏某等人在全国多地成立多家公司,先后开发建立三个投资理财平台。平台设立后,他们没有进行任何实际经营活动,而是以投资理财、销售可以挖公司内部发行虚拟币的“矿机”为名吸引社会公众加入,并要求会员在团伙成员吴某开发的虚拟币交易所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入金,兑换成“理财积分”或购买矿机、支付矿机押金的方式缴纳入门费,获取发展下线会员和挖币资格。苏某称,为了吸收更多成员加入,其套用了传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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