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谨撰文《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文章认为,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2.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3.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值得强调的:1.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比特币作出规定,因此还不能认为其是《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虚拟财产;2.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不能认为比特币是物权法上的物。综上,笔者认为,除比特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上述第3款规定的活动外国家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身份从事的活动。 注,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于1995年9月,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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