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在“区块链技术与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提到几个方面问题,第一,区块链应用于司法的研究成果和历史资料较少,学术积累比较薄弱,相关理论没有形成体系。第二,立法缺失。国内外没有相关的专门立法对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新型取证方式予以相应的规定。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区块链存证的规定应用范围仅限于3家互联网法院。第三,国家没有出具区块链的技术标准,行业规则尚未形成。张博与同事之前在走访调研中发现,很多人对于区块链缺乏统一的认识。第四,对于存证公司没有设定准入制度,行业监管比较缺失,目前存证公司开办和经营不需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许可证,仅仅有备案证明,缺乏效应资质的审核。这让法官往往需要从平台资质、中立性、举证技术、存储过程、是否有可验证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证据的可信度。第五,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概念认识比较模糊,即使是专业律师也不例外。比如,有的律师会在庭审中仅仅出示一份电子证书,但这是不够的,还需要与之相关联的证明公司存证的资质、存证流程以及验证过程的证据。此外,法官认定证据也存在一定的障碍,目前法官对于区块链证据的认定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没有成熟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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