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8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2017年3月至5月,冯某某等人承诺发行的数字货币会在一定期限内不断上涨、保证定期回购,并以超募的方式先后发行“云联币”“香檀币”“游艇币”“恒生币”四种虚拟货币,吸引公众进行投资。于同年6月4日又发行了第五种虚拟货币“云联股”,承诺购买该币种可享受平台所得利润分红,从而吸收了大量的资金。之后,一些投资人发现“云联股”的中签率反常且网站限制了每日交易额度,于2017年6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关于发行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目前法律未对发行虚拟货币行为进行禁止,故不应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打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等幌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本质上是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建立资金池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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