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均GDP完成从3000美元到5000美元再到7000美元的三连跳,中国居民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大爆发,文化产业也因此迎来黄金发展期,《战狼2》问鼎华语影坛、创造票房传奇,不失为例证。国家高度重视这一经济结构升级趋势,提出到“十三五”末要把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遗憾的是,文化产业领域始终存在盗版猖獗、侵权不断、维权困难等问题;作为产业灵魂的版权制度,受基础薄弱与数字技术的叠加影响,自引入中国至今一直陷入发展困境,无法有效保护原创者权益,严重制约了精神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可持续供给。区块链因其去中心、难篡改、可追溯、开放透明等优点,有望解决版权登记这一核心技术难题,从而为版权保护开辟一条新路,使国人的创造潜力得到充分释放。
一、困境: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痛点
版权,又称著作权。现代意义上的版权诞生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为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整体进步而对原创者私人权利的保护。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认知是版权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产生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它有广狭义之分。在狭义上,指创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人身权利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等财产权利。在广义上,版权还包括邻接权,其权利主体是作品传播者,客体依然是相关智力成果,权利内容涵盖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作为调节创作者私人权利和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版权主要通过保护经济权益来促进公益目标的实现;而且绝大多数版权纠纷也是因钱的问题而起。因此,本文着重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版权制度的存在依据,由此,也可看出,历次技术革命,尤其是互联网引领的数字技术,是如何冲击版权制度基石的;而版权保护又是在哪些方面陷入困境、问题的关节点在哪里。
精神文化产品之所以能作为商品交换、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回报,是因为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而这又源于其生产和传播过程中智力资源和传播资源的双重稀缺性。在源头阶段,精神文化产品以作品的形式存在,其特质在于创造性,而具备创意能力、能创作出满足全社会精神文化需求作品的人才是少数;在大规模生产阶段,作品经过复制成为产品,这需要机械设备、时间、人力、资金等各方面的投入,不是任意个人可以负担的;在传播阶段,精神文化产品与消费者见面的渠道有限,在数字时代以前基本需要公权力的审批。以上种种资源的稀缺性赋予了精神文化产品创作者、生产者、传播者用以交换、获取利润的筹码。
同时,精神文化产品又不是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它们还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属性,这类产品一旦创作完成就极易分享,且一个人的使用并不影响其他人消费权益的实现,这就产生了类似“搭便车”的外部性问题。由此,创作主体的回报与付出不成正比,这会大大影响其创作热情,甚至引发不再创作的极端事件。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翻拍自网络小说,该文被指抄袭自耽美网文《桃花债》,事件真相目前还是罗生门,但《桃花债》作者已发表封笔退出耽美界的声明。这不能不说是读者、是网络文学界的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版权正是对这种外部性的补救措施,通过经济回报形成对创作者的激励,保证社会精神财富源源不断地生产和流通。
从活字印刷到机械复制,印刷机、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及设备的不断更新,已经让我们看到版权保护的主体在不断扩充,从原创者延伸至传播者;权利范围在不断扩大,从原样复制拓展到模仿与改编。复制传播速度越来越快、相关设备越来越便宜,技术通过不断冲击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传播资源,考验着版权调节市场、平衡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权利关系、调整私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能力。
今天,互联网开启的数字时代,赋予了普通个人零成本复制、秒速传播的能力,消解了旧时代产品生产与传播的稀缺性,在这种环境下,侵犯版权几乎没有不需要什么代价。而在维权方面,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沿袭机械复制时代的版权保护方法,即通过版权登记来确认版权所有人,从而借助公权力强制保障所有人的权益,其成本非常高昂。在我国,为一件作品登记版权需要300元到数万元不等的费用,登记周期一般几个月,可见,注册认证阶段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很高;而一旦诉诸法律,在举证、确权、验证等环节的难度和时间代价又很大;即使最终能够赢得官司,权利人的维权收益也与其付出难成正比。
这种侵权代价极小而维权成本太高的矛盾,成为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头号难题。同时,网络环境下,侵权人数众多且每个人都是匿名的存在,维权对象较难确定;网民习惯了免费享有网络资源、版权意识薄弱,又使上述难题雪上加霜。
二、破局:区块链实现版权保护的机理
区块链是伴随着2008年提出的比特币概念而产生的新兴技术。它本质上是借助分布式节点、哈希算法、非对称加密技术及智能合约自动记录功能来集体维护数据可靠性的协议。独特的设计架构使区块链具有去中心、难篡改、可追溯、可扩展、开放透明的特点,而这些给予它助力版权保护摆脱困境的优势。
首先,在版权确权层面,区块链有助于降低版权登记成本。其一,平台通过区块链网络,将原创作品的“作者+创作时间+创作内容”三者合并加密上传,从而生成唯一区块链ID,相当于领取了“电子身份证”。它不仅可以证明作品所有人、还能利用时间戳证明作品的创作发布时间。区块链数据由所有节点共同记录维护,如果侵权者要修改ID数据,在理论上至少需要改变一半的节点才能使新数据生效,而这在实际上并没有可操作性,从而就为原创作品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存在证明。其二,区块链版权的注册程序可以与作品创作同步完成,这就大大简化了传统版权登记制度下创作-申请-注册登记的繁杂程序,节省了时间成本;而且相比于传统的高额版权登记费用,权利人基于区块链主链的版权注册成本最低只有 0.4元/次,基于侧链的成本更低,从而大幅度降低了登记门槛。
其次,在版权使用层面,区块链有助于满足数字时代版权运营的规模化需求。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提供的技术可能性与双创机遇带来的政策红利,大大激发了全社会的创造力。随着精神文化内容的批量生产,版权流转与营销等其他产业链环节势必成为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新课题;而高效版权运营的基础正是清晰的版权归属、有力的侵权保护。目前在内容创作领域,已存在UGC、PGC、OGC等多种内容生产模式,近年来大热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花千骨》、《欢乐颂》、《琅琊榜》、《甄嬛传》等大型IP都出自网络写手之手,而非传统的文学作家。仅以网络文学为例,据首届“网络文学+”大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12月底,国内40家主要网络文学网站提供的作品数量已高达1400余万种,各层次作者超过1300万,而用户规模已达3.53亿,占网民总数的46.9%。如此庞大的版权需求对于传统的人工作业来说,几乎是天方夜谭的工作量。但对区块链来说,它采用智能合约机制,有分叉、开发侧链的可能性,理论上可以记录无限多的注册与交易数据;而且它可以迅捷地打通创作者、消费者、投资方间的信息通道,使版权需求方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随时随地与创作者联系交易。换句话说,区块链对于版权注册和交易的数量没有天花板,可以满足即将繁荣的文化产业对版权的大规模需求。
再次,同样是在版权使用层面,区块链版权还有助于实现文化企业的金融需求。据2017年5月揭晓的第九届“中国文化企业30强”评选显示,本届改变了以往的内容类别标准而代之以产业链,其中“投资运营”是最大亮点,越来越多的业内企业意识到,应当把借鉴成熟产业经验、加速资本与文化的对接作为“打造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文化和企业集团”的主要手段。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文化企业有轻资产的特点,缺少相应的固定资产抵押,它们往往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企业的扩张多是靠自身业务增长实现,发展速度较慢。但近些年,文化市场认识到版权是其独有的一项重要资产,文化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监管机构对版权的金融价值形成共识。可以说,版权制度是公认的文化企业引入资本化运作、开展项目投融资的关节点。而区块链版权,通过高效便捷的确权机制,为版权投融资打下坚实基础。
再次,依然是在版权使用层面,区块链有助于培养网民为版权付费的意识。区块链使版权所有人绕过内容聚合器、平台提供商和版税收集协会而独立操控版权交易,解决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真正实现版权所有人和消费者的面对面交易。通过缩短交易环节,版权交易的费用能够大大降低,而为喜爱的内容小额付费是新一代网民在心理上和财力上都能够接受的方式,Clay Michael Gillespie的研究已表明了这一趋势。而且,区块链可以实现版权交易的自动实时收费。通过将付费环节前置,一旦消费者想要查看某个版权产品,区块链系统就弹出付费提示,这就为版权付费提供了一种技术强制。综合而言,借助区块链,小额付费和强制付费有望改善网民免费享用网络资源的习惯,养成为版权消费付费的意识。
最后,在侵权保护层面,区块链有助于解决司法举证取证难题。借助区块链技术,版权的开户、登记、交易、支付等信息均在开放透明的数据库中完成,其全网确权、信息留痕及可追溯的特点,使版权注册或交易的整体链条清晰可查。而这些登记信息又能同步传送到司法鉴定中心备案。由此,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只需调取区块链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就可一键完成传统机制下举证、审验、取证的全部流程,不仅节约人力、时间成本,还降低了人工操作的出错概率,保证了证据的精确度、权威性和可靠性。
基于资料的充分性,本文以摩令科技(Morningbook)开发的画版区块链为例,展示区块链版权确权及交易的实现过程。
画版区块链是一个采用PBFT联盟链共识机制的艺术品版权登记、授权交易及溯源平台。首先,在数据库中,每个版权对应一份智能合约,版权编号、版权权利人、复制版权份数、创作人、创作时间、作品名称等信息可随智能合约的发布写入区块链中。这就在实现版权确权的同时降低了登记成本。其次,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画版向区块链系统发起复制权登记合约交易,当交易确认后,复制权将会转移到新的持有人名下,而交易金额也会同时写入区块链;而且某份版权若做成了大IP,收益分红总额、单份收益额及分红时间等会自动随着交易的完成记录下来。这就大大提高了版权交易及版权运营的效率。
目前,国内外已出现一批类似画版区块链的版权初创企业,职能部门也开始引入区块链重建国家层面的保护体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了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体系来回应不断增长的数字版权保护需求;华夏微影等企业也都提出要力推集版权登记、运营交易、数据监测、全网搜索、收益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化平台。而这个市场还在不断扩容中。
二、前景:区块链版权的机遇与挑战
区块链为积重难返的中国版权保护事业带来一丝曙光。展望未来,区块链版权既面临机遇、也会遭遇不小的挑战。
从机遇上讲,首先,中国政府积极扶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其向文化产业的渗透。《“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区块链作为重要战略方向加以明确;中央网信办、文化部等文化产业相关职能部门也公开倡导区块链版权的应用,认为区块链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有很广的应用前景。
其次,蓬勃发展的中国文化产业和区块链产业将为区块链版权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4.17亿、网络文学用户规模3.53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3.44亿、网络视频和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均超过5亿,而从产值上讲,我国网络版权产业整体产值突破5600亿元,我国区块链市场规模到2020年可达5.12亿元。
再次,中国网民的付费意识近年来已不断增强,这为区块链版权付费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用户数字内容付费规模达到2123亿元,同比增长28%;《2016年中国网络新媒体用户研究报告》表明,33.8%的新媒体用户已经产生过内容使用付费行为,15.6%未付费用户有付费意愿,可见,国人的版权付费意识已大大改善。
从挑战上讲,第一,免费型商业模式是对区块链版权应用的一大威胁。数字时代,信息大爆炸,知识产品资源、传播资源相对于人们有限的注意力而言已不再稀缺,反而吸引用户关注成为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事,电视台、视频网站免费提供资讯娱乐节目供用户观看,它们的商业模式就是通过内容吸引用户,然后把用户、确切地说是用户的注意力卖给广告商,从而用广告费覆盖各种开支、实现盈利;这种孕育自大工业时代的独特商业模式有望在数字时代遍地开花,它更符合这种环境下不同资源稀缺性的情况。
第二,区块链本身的技术成熟度也会制约其应用规模。从2008年算起,区块链诞生不过9年时间,虽然其技术潜力有望催生颠覆性力量,但它目前还处于研发布局阶段,许多技术风险和难关还有待攻克,而从国内来说,当前虽然已有各种协会、行业领头企业组建的区块链联盟组织,但全国范围看它尚未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这对于区块链及作为其细分应用的区块链版权来说,将会是赢得市场份额的一大阻碍。
第三,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兼容性同样是区块链版权深入发展的关键。版权制度从其诞生之初就是用以调节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一种机制,如果不能与其他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因素相匹配,区块链版权再具有技术优势,也没有发挥潜力的空间。毕竟技术只能处理工具层面的问题,侵权这种复杂的利益纠葛还需要综合手段解决。
中国文化产业起飞在即,区块链版权为呵护其创意灵魂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虽然前路并不平坦,但应用曙光已微现,期待在这一新兴技术的推动下,中国版权市场能焕然一新,从而释放尽可能多的创意资源、在IP领域催生大批叫好又叫座的中国创造。
参考文献:
[1] Deloitte & EFMA:《德勤区块链报告》,2016年3月,第7-8页,http://www.199it.com/archives/564728.html?weixin_user_id=c5o6ETQjj-CeuSXU6alqplNLa0owsY.
[2] 吴健、高力、朱静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网络技术》2016年第7期,第61页。
(作者:瀚德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杨望,瀚德金融科技研究院研究员王菲;原刊于《当代金融家》)
本文地址: https://www.xiguacaijing.com/news/zhuanlan/2019/2645.html
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