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显示,要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大幅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有效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临时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权利救济。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文件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9月20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spcip2020@163.com(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注明“著作权征求意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加强对著作权领域相关权利的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1.要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处理好鼓励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2.要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大幅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有效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临时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权利救济。
二、充分运用推定规则,减轻权利人诉讼维权负担
3.合理推定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存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存在于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中;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即能作出相反认定的除外。
4.依据署名推定相关权利的归属。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使,不以权利的在先登记为前提。在作品、表演、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对于署名的认定,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5.减轻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负担。在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存在、许可或者侵权成立时,如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在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确定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应当免除权利人提交与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转让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据的责任。
6.主张合法使用应当举证加以证明。在他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使用行为合法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使用行为已经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者属于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三、结合各类案件特点,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7.有效加强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8.有效加强实体市场的权利保护。实体市场内的经营者侵害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该市场经营者未能有效履行巡查、管理职责并据此主张该市场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市场经营者的过错程度和具体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9.有效加强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领域的技术发展,积极回应司法保护新需求,处理好著作权客体的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的相对开放性的关系,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四、消除侵权盗版风险,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10. 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及专用工具。对于假冒、盗版的商品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存在并请求立即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置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销毁或者处置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不予支持。
11. 充分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失。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权利类型、市场价值和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为维权支出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考虑。
12. 全方位实现侵权阻遏目的。侵权人被生效的法院裁判或者行政决定认定侵权,或者曾经就相同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变相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侵权的故意,人民法院在后续案件中确定民事责任时应予充分考虑,以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加大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
13.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通过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诚信诉讼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诉讼过程中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14.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完善违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证言、作虚假鉴定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批量化诉讼维权动态。对于权利人在各地分别起诉且仅起诉终端销售者而不起诉中间销售商以及被控侵权商品生产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加强释明,努力实现侵权行为的源头治理和诉讼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对于坚持不起诉中间销售商、生产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说明损害赔偿的范围,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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