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及网上交易快速发展并逐渐成熟,区块链技术不但在商业领域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在网上交易中的存证、取证、核验等方面也显示出独特的作用和优势。对于电子合同等新类型合约中产生的区块链存证证据,即所谓的“区块链证据”,最高院就互联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及判定该类证据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那么,非互联网法院应如何去认定和判断区块链证据?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并判决了全国首例非互联网法院涉司法区块链证据的案件,并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依据5月1日刚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认证方法,对非互联网法院认定区块链证据的规则标准做了有益探索。
宋某在支付宝某小程序上租用一台电视机,并通过电子签约方式在小程序上与租赁平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宋某应每月支付租金274.91元,若发生拖欠则将触发合同由租转售条款,宋某应按约定的买断款承担买断责任。
该平台支持支付宝身份验证及人脸识别,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的订单、物流、租金等信息均生成并存储于平台系统内。
该平台还将上述电子数据同步存证于司法区块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宋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故租赁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买断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平台方除了提供协议文本和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页面截图这类书证,还提供了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合同、订单、租金、物流电子信息,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就区块链证据进行了核验操作。”
经审理,上海普陀法院认为平台方提交的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且同步存储于司法区块链平台,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
通过对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可靠性、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靠性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认性等三个方面分析论证,法院认可涉案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并根据区块链证据与平台保存的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文本和截图内容相互印证的事实,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平台方主张的事实,对平台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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