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Odaily星球日报获取的文件显示,2020年7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五次中止吴忌寒要求变更法人的行政诉讼,吴忌寒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夺回公司法人的想法失败了。
根据法院中止的这五次行政诉讼书,Odaily星球日报发现,每次中止诉讼的原因在于“因本案的审理需以本院受理的(2020)京04民初497号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民事事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这意味着只要“497号”民事诉讼案件未结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不会受理吴忌寒要求变更法人的行政诉讼,“497号”民事诉讼成文本案的关键。
何为“497号”民事诉讼?
据了解“497号”案件的案号为:(2020)京04民初497号。据Odaily星球日报了解,2019年11月20日,詹克团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由吴忌寒于2019年10月28日代表香港比特签字作出的股东决定(委派吴忌寒担任北京比特执行董事、免去詹克团原任执行董事一职)不成立。本案已于2020年1月8日由海淀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又于2020年6月2日被裁定移送至北京市四中院审理。
针对北京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之争一事,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凤建向Odaily星球日报表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之争的本质其实是股东决议效力是否在法律上有效的争议,香港比特大陆是北京比特大陆的唯一股东,香港比特大陆对北京比特大陆的重大事项决定叫股东决定,吴忌寒是香港比特大陆的执行董事,从法律上说能代表香港比特大陆作出更换北京比特大陆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的决定。“497号”民事诉讼案件所要解决的争议就是吴忌寒代表香港比特大陆作出的股东决议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法院会根据这一案件的裁决结果来判定北京比特大陆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以及相关变更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诉讼)。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10月28日,吴忌寒代表香港比特大陆作出股东决定,委派吴忌寒担任北京比特执行董事、免去詹克团原任执行董事一职。依据该股东决定,吴忌寒对北京比特大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进行了变更。
但是吴忌寒的此次变更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在工商局进行法人登记属于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工商局对于这种行政登记行为不负有做事实核查的义务,简单来说,工商局不会主动去核查法人提供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材料有错误,损害了某一方利益,那么被损害利益一方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决定,北京比特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状态应恢复至2019年10月28日之前,此前吴忌寒主导的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被撤销。
据Odaily星球日报获取的两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盖章发具的行政复议文件显示,在吴忌寒的第一次法人变更中,北京比特大陆擅自将《股东决定》中第5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划去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对《股东决定》的无权修改,破坏了该《股东决定》的真实性。
而在吴忌寒进行第二次法人变更时,北京比特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章程修正案》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明显错误。
今年5月9日,詹克团在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职务被正式恢复。
目前工商信息一栏显示比特大陆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詹克团
至于吴忌寒未来是否还有机会夺回北京比特大陆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季凤建律师表示,这就完全取决于“497号”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至于这一诉讼何时能出最终裁决,季凤建律师认为这个时间很难预料,因为法院审理程序中存在多个不确定因素,比如因疫情导致的中止审理、因送达导致的时间迟延等等,当然原被告双方还可以进行和解、撤诉,从而迅速终结这一系列诉讼程序。
据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按照两审终审制进行,如果一审结果出来双方都不上诉,15天以后判决就生效了,一般一审6个月审理期限。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按二审的审限进行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至于“497号”民事诉讼可能出现裁判结果,季凤建律师表示,这个案件涉及到比特大陆公司的全球架构,香港比特大陆的股东决议的法律效力可能还要看香港法律的相关规定、香港比特大陆公司的章程规定、香港比特大陆的母公司开曼比特大陆股东决议以及相关诉讼结果。季凤建律师粗略估计这一案件可能长达数年才能出现最终裁决。
综上所述,在“497号”民事诉讼案件正式结束前,吴忌寒都难以再次对北京比特大陆的法人职务进行变更。
本文地址: https://www.xiguacaijing.com/news/xingye/2020/25183.html
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