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出炉:鼓励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与监管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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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13:23:06

  

来源:澎湃新闻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浙江省正式立法监管地方金融。

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章节共52条。

《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借款300万以上的民间借贷应备案

《条例》在第18条和第19条,对民间借贷活动做出详细规范。

《条例》指出,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同时,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民间借贷信息备案服务的,应当将备案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而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交付凭证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不得将其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还款能力大额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依法认定构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条例》还表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条例》第22条规定,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

《条例》第23条规定了省级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的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牵头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机构等,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而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范系统,整合利用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排查信息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

《条例》第24条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其中,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包括: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提示风险;向股东会(成员大会)提示相关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风险;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而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还可以采取: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协调同类地方金融组织接收存续业务或者协调、指导其开展市场化重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条例》第2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而国家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与监管的运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单独纳为一章。

其中,浙江省政府将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条例》称,将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新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表示,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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