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一桩与区块链电子存证有关的案例入选其中,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
案件中,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一媒”)为了证明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科技”)在其网站上发布过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利用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对侵权网页进行了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证据打包压缩,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原告华泰一媒认为,被告道同科技侵害了自己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可了华泰一媒提供的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率,并据此作出道同科技赔偿华泰一媒经济损失的判决。
“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入选理由中写道,以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需具体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来看,并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
此外,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提出了四个审查要素,来具体分辨什么样的区块链电子存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审查的是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第三方存证平台部署在通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中,并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等行业认可,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该网站应被认定为具备进行电子数据生成的安全环境。从技术上来看,第三方存证平台为了对目标链接进行网页抓取和源码识别而自动调用的puppeteer和curl程序,也具有公开性和普适性,且一系列操作过程按照预设的程序由电脑自动完成,取证、固证的整个过程被人为篡改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生成的电子数据来源可信度较高。
其次需要审查的是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具体而言,区块链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并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并添加。其他节点亦以同种方式添加,形成块与块相连的区块链。故除非极值的算力,否则难以对区块链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区块链是一项相对可靠的能够保持内容完整的技术。
第三还要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区块链技术本身仅能确保已上传到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在涉及多个区块链时,审查各区块链中所保存的数据是否一一对应非常重要。审查时,一方面要进行哈希值等数值的验算,确认已初始上链的电子数据系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且数据完整未修改;另一方面还要审查各区块链中所对应的涉案电子数据是否一致。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FACTOM区块链存放内容和CHAIN ID、区块高度等与比特币区块链中的存储内容进行了验证,确定数值一致后,才做出区块链中存储的内容完整、未被修改的认定。
最后还要审查电子证据间的关联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自动抓取所形成的电子证据清晰地反映了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其包含的各项信息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与区块链存证所反映的时间戳信息的逻辑关系,能够进一步印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上述案件中,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抓取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差以及数据生成和上传至区块链的时间差均在数秒之内,被认定为能够佐证固证、存证方式的可靠性,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锁链,最终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该案中的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有效证明侵权事实,据此作出道同科技赔偿华泰一媒经济损失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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