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微信支付向火币发函一事之法律分析:要求下架缺乏合法性

区块链达人 行业
2019-02-16 10:09:28

  

前段时间,支付宝与微信分别向火币网发出律师函,要求火币网下架其提供的OTC(场外交易)服务中关于支付宝与微信支付的支付通道,并停止使用支付宝与微信支付的图标(Logo),该次发函事件迅速在币圈中扩散开来,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引起来币圈人士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针对本次发函事件,笔者将以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在下文中就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粗略的法律分析。

在进行本次法律分析之前,首先整体回顾一下本次发函事件的事实经过:

 1、1月25日,微信支付与支付宝向火币网发送律师函,要求火币网下架其OTC服务中的支付通道,停止非法使用其商标。

 同日,火币集团公关部向链得得平台表示未收到律师函,火币创始人兼董事长李林在链得得社群中确认了公关部的回应。

而支付宝相关负责人回复链得得平台称,的确给火币网发函,要求撤销火币OTC的支付通道和Logo显示。

 2、1月28日,《证券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手里,独家拿到支付宝发给火币网律师函的电子版本。律师函显示,支付宝方面要求火币网停止使用支付宝从事虚拟货币收款行为;断开连接并删除火币网一切使用支付宝商标页面。

同日,火币网相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并未收到律师函。而腾讯财付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腾讯正发函沟通其进行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是笔者从相关媒体在网上公开报道内容整理而成,因受限于现实原因,笔者并未实质考究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完整性,而如下法律分析意见亦只是笔者作为一个局外人,基于上述仅有的已知事实、网络检索信息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出,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火币网OTC服务中为用户提供支付宝与微信支付交易通道是否侵犯支付宝与微信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实施的许可准入制度,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汇款、转账、结算服务等,需要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即通常所说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换言之,非金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服务的,需要持牌经营。但由于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请实施较高的准入门槛,审核严格,导致市场上多数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称“非持牌方”)都没有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因此,非持牌方若想为用户提供交易支付通道的,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对接(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建立合作关系),即非持牌方在网站或者软件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接口,用户点击链接即可直接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界面,并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支付,如我们平时在网上购物,如果选择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的,一般就会跳转到支付宝的支付界面,然后通过输入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者扫描完成支付;而另一种方式是只提供交易基本信息和点对点交易的基本架构,并不提供或对接支付渠道,这种方式下,非持牌方通常不会直接参与到支付结算服务中,也不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而是由用户之间进行点对点的支付。据了解,火币网提供的数字货币与法币之间的OTC交易服务正是采用了这种方式,其使用的第三方交易通道为自行开发,没有使用第三方交易接口,在交易过程中,由收款方在火币网自行提交收 款二维码,然后付款方扫码完成支付,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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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买方想要以法币购买比特币,在火币网进行下单之后,如果选择支付宝支付方式的,则要对卖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并且火币网还专门提示平台不支持自动扣款,买方应用本人的支付宝向卖方提供的账号自行转账。在这种情况下,火币网并没有直接参与到支付结算当中,没有使用或对接支付宝接口进行对接,只是提供一种点对点交易的通道,由用户之间自行进行点对点的转账交易,即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支付宝、微信或者银行卡转账交易方式,因此,火币网并未直接使用支付宝与微信的任何服务或者功能,在这个前提下,笔者倾向于认为火币网提供的OTC交易通道并没有侵犯支付宝或者微信的合法权益,支付宝与微信要求火币网下架或者撤销交易通道的要求缺乏合法性。

二、火币网使用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图标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上文梳理的事实,支付宝与微信在向火币网发出的律师函中提出的其中一个诉求是要求其删除、撤销使用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图标(Logo)的链接与页面,而火币网认为其做法为表达支付的链接方式,并未用于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为行业内通行做法,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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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火币网提供的OTC服务中是直接使用了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图标,而这两个图标实际上已分别被阿里巴巴与腾讯注册为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即阿里巴巴与腾讯作为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图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分别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三方在未经阿里巴巴或腾讯许可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图标的行为均会涉嫌侵犯阿里巴巴或腾讯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若火币集团在网站上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图标是未经阿里巴巴与腾讯许可或同意的,即便该使用目的并非是为了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但火币集团作为一个营利性法人主体,该使用行为亦属于一种商业活动,故笔者倾向于认为火币集团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阿里巴巴与腾讯对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图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自发函事件发生之后,目前火币网已将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图标改 成文字表述方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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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改成以文字表述的方式是否就能规避侵权的风险?笔者认为这只是火币网临时采取的一种换汤不换药的解决办法,这种方式仍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因为阿里巴巴与腾讯同样早已分别将“支付宝”与“微信支付”注册为商标。当然,有人可能会认为,“支付宝”这三个字除了具备商标属性之外,还是一种产品名称,火币网在交易网站上使用“支付宝”也只是为了指代支付宝这个产品,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如果从这种角度来考虑的话,认定火币网对“支付宝”商标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与“支付宝”不同的是,“微信支付”这四个字并不是一种产品名称,因此,与前者相比,认定火币网对“微信支付”商标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三、用户使用火币网提供的OTC交易服务,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进行点对点转账交易会面临哪些风险?

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禁止个人之间持有与交易数字货币,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亦未对此明令禁止,但如果涉及ICO、洗钱、非法融资等情形的,则可能会触及刑事犯罪。

由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因此,支付宝与微信支付是不能为用户提供数字货币交易的结算、转账等提供服务,否则面临违规风险。若支付宝发现已接入商户有涉及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则会清退该商户。对于违规使用支付宝进行虚拟币交易的用户,一旦查实,支付宝将会对账户进行限制收款等处罚。而微信支付方针对进行数字货币交易的违规行为,会采取如下措施:1.限制平台收款账号的收款功能,禁止其使用微信支付进行虚拟币交易收款;2.限制个人专家账号的收款额度,仅满足日常社交业务使用,限制虚拟币相关交易收款;3.对日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对命中的交易进行风险严重程度评估,或将采取直接拦截。

由此可见,如果用户个人只是单纯为进行数字货币交易而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进行转账的,一般不会涉嫌违法犯罪,而更多地是面临支付宝与微信实施的处罚措施。

 

 

【参考资料】

1.链得得快讯:《媒体:微信支付、支付宝对火币网发函要求下架OTC支付通道》

2.《火币回应支付宝、微信下架要求:用户间转账为点对点个人行为》

3.《支付宝、微信发函火币背后博弈:场外交易的监管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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