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应用及其法律问题研究:以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电子存证为视角

西瓜财经 行业
2019-01-19 08:00:54

  

摘要: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由最初少部分人的狂欢逐渐成为引领社会变革的新技术。由于区块链技术具备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分布式记账等优势,使得其在各个领域拥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这样一项技术已被应用在了法律领域当中,但与其他新事物一样,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该项技术同样会面临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本文将以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电子存证为视角,介绍其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以及探讨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区块链电子存证



 

一、区块链介绍

 

 

在当今时代,区块链技术毫无疑问是最为炙手可热的新技术之一,有人将称其为是变革未来十年的一项技术。通常而言,区块链是指一个分布式的数据库,维护一条由持续增长的数据记录列表构成的链,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不可逆、分布式共享、共识信任机制等重要特点,其通过加密算法、点对点网络、共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为各个参与者提供了可靠、可信、真实、公开与透明的交易平台,在该平台上所记录的数据均是真实可靠且不可篡改的[1]。因此,区块链解决了参与者之间的信任问题,参与者之间完全可以放心地进行直接交易,而不需要依赖第三方机构的信托背书,也不需要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目前,区块链已经开始应用在多个领域,尤其是金融行业涉及支付结算、票据、数字货币、征信等方面的业务,而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电子存证则是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二、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是一种借助信息化技术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是由计算机代码构建的,其完全自主地按照代码执行相关命令,而不需要人为干预,也无需彼此信任,“自治”、“自足”与“非中心化”是智能合约的三个要素。

拟签署合同的交易方在达成合同条款之后,借助区块链技术将其制作成一份智能合约,这份合约将会按照设定的代码执行,这种方式消除了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减少了人为干预的主观因素,从而解决了交易方的信任问题。但当我们为这样一项技术带来的变革欢欣鼓舞的时候,这项技术在法律上却面临着身份界定与认可的问题。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代码,那么这实质上其与普通的代码并无两样,会被视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制与保护,但如果我们把它作为一种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则,那么就会引申出一个问题,即智能合约能否被视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

如果单从字面上来理解“智能合约”这四个字,“合约”顾名思义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合同、协议,而“智能”无非就是一种实现合同起草、签署与履行的计算机技术手段,然而,智能合约所呈现出来的形式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形式,而是一行行的计算机代码。《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书面形式的定义作出了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计算机代码是否属于该条规定所说的书面形式,目前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认定上仍处于空白阶段[2]。而如果不解决这一根本性问题,那么就会引发其他一些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要约与承诺的适用问题等。

由于智能合约采用的是计算机编码来设定合同条款,整个合同框架与条款内容呈现的是“if-then”形式,即如果达到某种特定事件、行为或时间时,则执行相应情景下的特定行为[3]。在讨论到智能合约的具体应用场景时,许多人都会用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例子,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之间关于租金的缴纳与钥匙的交付是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的,具体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区块链平台上构建一份租房事宜的智能合约,其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一种加密货币,而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的房屋钥匙是一种电子密钥。假如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每月5号交纳租金,那么到了每月5号这一天,区块链平台就会自动将租金划到出租人的电子钱包,并且与此同时会向承租人交付电子密钥[4]

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区块链扮演着一个中介机构与中立裁判者的角色,杜绝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观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同时由于区块链会对每次交易节点进行记录与加上时间戳,因此,每次交易都会有迹可循而且不会被篡改,这也解决了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但这样的一种计算机编码所形成的合同条款是一套生硬的执行标准,在现实当中可能会发生某些影响合同履行或者出现合同变更、终止的情形,如在租赁期限内,双方因出租房屋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情形,如果区块链不能完全地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都包含在内,或者不能够与现实生活进行联动,不具备一种自我调整机制,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情形不能立即做出快速反应,那么继续执行智能合约中固定的已有标准必然会产生对合同一方甚至双方而言不合理与不公平的结果。其实这还会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区块链作为一种计算机技术,能否像人类一样做出价值判断?如果只是机械地执行设定的标准,则难以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

 

三、区块链电子存证

 

 

由于区块链具备不可逆、不可篡改、加密算法与分布式等特征,因此在区块链上形成与提取的数据往往会被认为是真实、可靠与值得信任的。正是因为区块链具备这样一种能够自我证明的功能与机制,因此,借助区块链电子存证对已发生的事实(包括各种数据、信息、内容等)进行固定,实现证据的保存与记载,将有利于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法律事实无限接近甚至等同客观事实的目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版权纠纷案中,采纳了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意味着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法院审判中首次得到认可。其实在更早之前,广州仲裁委员会就开始布局和实施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并且在2018年2月作出了首份基于“区块链+存证”裁决书。

区块链电子存证主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功能与“锚定技术”实现数据真实性的证明目的,其技术原理简单地理解就是将某个时刻出现与存在的数据(包括电子合同、网页截屏、电脑文档、视频文件、通话记录等可以进行电子化的“源文件”)通过加密保护的方式记录和保存在区块链上,并对数据加盖时间戳,保证数据的原创性、完整性与不可篡改,实现数据的自我证明。在前文提到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版权纠纷案中,为证明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杭州某公司系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 puppeteer对侵权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l获取目标网页源码,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而广州仲裁委目前在用的“仲裁链”是基于区块链多中心化、防篡改、可信任特征,利用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等技术对交易数据共识签名后上链,实时保全的数据通过智能合约形成证据链[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是判定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与原则。在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的审查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对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存储的可靠性、内容的完整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这几个维度对案涉的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进行了审查与论证,最终认定原告提交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具备法律效力。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首份基于“区块链+存证”的裁决书中,直接认定案涉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合法有效[6],而对其真实性却未作分析,实质上该份裁决书中反映出一个问题,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的真实性?

2018年9月6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是关于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院在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时需要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且还强调着重审查电子数据环境的清洁性、主体和时间明确性、内容的准确性、不可篡改性等,该规定第二款又专门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意味着区块链固证存证技术在我国首次得到司法确认,其在我国司法层面的应用迎来重大突破。有人会认为即便第二款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固证作出了专门性规定,但对于采用该技术收集和固定的电子数据还应当按照第一款确定的审查方法和原则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当然就认定其具备真实性,但笔者并不完全认同该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公证证明的直接法律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而之所以认为经过公证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其中一个主要原因系引进了中立的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进行公证,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对于经过公证的证据都会认为其具备真实性,但对于公证之前形成的原始数据、信息与材料的生成、储存和固定是否遭到了破坏、修改与变更并不进行司法审查。

我们知道,区块链采用了分布式数据储存、去中心化、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等计算机技术使记录在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和不可逆,意味着数据一旦经过验证并添加到区块链之后,就会被永久储存起来,并且发生人为修改、删除、调整或者变更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该等数据是高度可信与可靠的,这有效解决了用户之间的信任问题。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区块链实际上充当了一个中立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其功能和作用与公证机构一样,保证数据被真实地记录。既然对于经过公证的证据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那么同样地,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固证的电子数据应当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而至于其被上链之前是否存在被破坏、修改与调整的情形,是否完整、准确和客观,应当要由另一方举证证明,也就是前述所述的相反证据。

这还引申出另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在司法裁判当中,审判者查明的事实往往是基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有时候还会基于常理和经验所推演出来的,这种通过演泽方式还原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审判者判案的依据和支撑,至于客观事实究竟如何,并不能完整准确地还原,换言之,在审案过程中,我们所能做到的就是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而与经过公证的证据一样,区块链电子存证实质上已足以作为我们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然而,如果现阶段,在司法审判实务当中允许直接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的真实性,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我们知道,由于公证方式已长期且大量地在司法实务领域中得到应用,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及行业规则等予以规范,拥有一套成熟的具备实操性的标准,并且还易于司法审判人员理解,因此,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容易得到司法审判人员的认可。而与公证方式相比,区块链电子存证面临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缺乏一套统一的且具备实操性的执行标准。目前,区块链电子存证在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筛选、执行的技术标准、采用的区块链类型、存证的流程与方式、司法审查的标准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司法认可标准,由于无法按照既定的统一标准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加上区块链属于新型的技术,多数法官对该技术并不了解,就会容易导致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不利于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针对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实施准入制度,即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的区块链电子存证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这就类似于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一样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同时,还要积极推进第三方存证平台与法院、仲裁机关、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司法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源数据共享。目前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链”是由微众银行联合广州仲裁委、杭州亦笔科技三方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而杭州互联网法院亦上线了自己的“电子证据平台”,这种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直接参与搭建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无疑是极大地提高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公信力与实用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是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等事实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是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均被视为真实存在,不存在争议。由于区块链记录的数据是真实的,该等数据所记载与反映的事实,包括交易行为等亦应是真实的,对于该等事实,是否还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四、结语

 

 

毫无疑问,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诸多便利,这种便利既体现在日常生活当中,也体现在司法实务领域当中,但它们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现有状态与秩序带来了挑战。实质上,每一项新技术的出现都会对既有的事物造成冲击与改变,法律也不例处。在这个随时都会出现新技术对现有法律体系与法律规定提出新要求与挑战的时代,我们应当时刻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拥抱技术的发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法律成为技术进步的助推器。

 

 


 

 

 

[1]杨东:《链金有法——区块链商业实践与法律指南》,北京航空般天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3页

 

 

[2] 杨东:《链金有法——区块链商业实践与法律指南》,北京航空般天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13页

 

 

[3] 周晓靖:《以法律视角探究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法制博览》2005年05下

 

 

[4] 周润:《区块链智能合同的效力分析路径研究》,《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30卷第2期

 

 

[5] 姜樊,《广州首个“仲裁链”判决书出炉》,发布在《北京晨报》,来源http://bjcb.morningpost.com.cn/html/2018-03/13/content_482172.htm

 

 

[6] 麻策,《从电子存证到区块链存证,司法效力的想象空间在哪?》,发布在网络法实务圈,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5441508408903059&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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