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吕游:检察机关应建立区块链存证系统,助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改革深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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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08:58:47

  

原文:检察日报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吕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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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区块链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并将其运用到社会综合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亦可将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运用于智慧检务中,做到三个确保,从而有力支撑检察办案,提升办案质效,防范冤假错案,占据智慧检务创新制高点,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

以人为核心,引入追溯机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根本目标在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终身追责”。区块链技术的追溯机制可帮助检察机关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记录、修改和存储案件信息,信息通过分布式传播、记账后存储到网络节点中,由检察官和助理集体维护,形成一个可靠的案件数据库,保证检察机关内部数据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使得司法责任制更好落实。

以证据为基本点,采用同步存证方式,确保司法办案准确、及时。证据真实性审查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保证了上链证据的真实性。上海市政法机关运用的206系统,实现了公、检、法、司之间数据互通互联。它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据防篡改模型,有效解决司法部门内部证据需互证的问题,使证据真实性得到保证。以公益诉讼为例,证据来源往往是多方面的,若把司法机关和各行政执法单位相关信息打通,存储于区块链系统中,建立区块链存证平台,办案人员即可以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有效解决公益诉讼举证难题。

以案件为抓手,补齐专业短板,完善检察人员知识结构,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区块链技术对办案工作的影响在于,不乏有各种类型的案件借助于区块链技术进行的犯罪。例如,有的P2P借贷,常常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进行诈骗活动。这就需要检察人员补齐专业短板,学习区块链基本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深入理解案件的主客观因素,分析主客体因果关系,对案件精准定性,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当然,区块链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在检察工作中的实际应用范围尚在探索中,各地检察机关可以相互了解、借鉴。比如,有的检察院探索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对证据的溯源,以达到及时固定证据的效果。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首先应积极看待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检务实践,积极推动区块链在检务实践乃至司法机关的应用。实际上,区块链技术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推广,我国各行各业也都在积极拥抱区块链技术,以进一步发挥其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检察机关应建立区块链存证系统,助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改革深度结合。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区块链技术相关规则的研发和制定,形成司法区块链技术优势,扩大影响力。实际上,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检务系统,就是将证据、案件、办案人员等因素固定在各个区块上,通过加密算法将一个个区块按照发生顺序串联,各个区块被相应记录在链上,之后任何的修改、删除操作都将被记录,可以利用区块链溯源机制实现证据固定等目标。

最后,应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共享业务数据,提升案件介入效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的线索、证据是需要多方面支撑的。主管部门应牵头,多部门应合作,建立高效的存证链,定期交换数据,共同维护和利用数据,协同办理相关业务。这将大大提升检务服务的整合力度,提升案件的介入效率,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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