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大金融监管负责人数字资产联合声明全文

Addison 行业
2019-10-14 16:30:07

  

10月14日消息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三家监管机构负责人今年发表了联合声明,旨在提醒从事涉及数字资产活动的人需要在《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BSA))下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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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适用于《银行保密法》定义的“金融机构”实体,比如有义务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期货佣金商户和介绍经纪商、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定义的货币服务业务(MSBs)、以及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交易商和共同基金。在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中,包括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反洗钱计划、以及保存历史记录和按时上报信息等要求(含上报可疑活动)。

就本次联合声明而言,“数字资产”的定义包括适用于美国法律且能够作为证券和商品的工具、以及基于证券或基于商品的工具(比如期货和掉期)。我们知道,加密市场参与者会使用许多不同的标签来指代数字资产。用于描述一种数字资产的表情或术语、或从事或提供涉及数字资产的金融活动或服务的人,可能不一定与《银行保密法》定义的资产、活动或服务方式,或是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法律和规定相一致。例如,在数字资产市场中被称为“交易所”的实物,可能并不符合联邦证券法中“交易所”术语的条件。因此,无论市场参与者可能使用的标签或术语,还是所采用的技术水平或类型,都将基于相关资产】活动和服务基于的事实和情况——包括其经济现实和使用情况(无论是有意还是有机地开发)来确定资产的总体分类,并判断涉及资产的活动的特定监管方式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是否属于《银行保密法》定义的“金融机构”。

一个人从事与数字资产相关活动的性质,是确定该人是否必须以及如何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的关键因素。例如,某些与“商品”相关的获得可能会触发《商品交易法》的注册和其他义务,而某些涉及“证券”的活动可能会导致根据联邦证券法进行注册和其他义务。如果某人属于“金融机构”的定义,则根据《银行保密法》的要求,一个或多个机构(可能还有其他机构)将监督其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例如,一个期货佣金服务商户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将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和美国国家期货协会(NFA)的监督;货币服务业务将由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监督;证券经纪交易商的交易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和一个自我监管组织——主要是金融业监管局(FINRA)进行监督。

证券、共同基金、期货佣金商议商户、或是介绍经纪人的经济交易商,也需要满足某些《银行保密法》的义务(例如制定反洗钱程序或报告可疑获得)。《银行保密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而与所涉及的特定交易是否属于“证券”或“商品”则是由联邦证券法或商品交易法(CEA)决定。

撰写本次声明的三位负责人分别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希思·塔伯特(Heath Tarbert)、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主任肯尼思·A·布兰科(Kenneth A. Blanco)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杰伊·克莱顿(Jay Clayton)。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的补充说明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健全法规来促进美国衍生品市场的完整性、弹性和活力。为了履行这一使命,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商品交易法》(CEA)规范了衍生产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交易委员会、期货佣金交易商、介绍经纪人、掉期交易商、主要掉期参与者、零售外汇交易商、商品池运营商和商品交易顾问。《银行保密法》中,“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佣金商人”是指根据《商品交易法》注册或要求注册为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佣金商户的人。介绍经纪人和期货经纪商必须报告可疑活动并实施合理设计的反洗钱计划,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有资格作为商品或用作衍生产品的数字资产活动,并适用于不受《商品交易法》监管的活动。

金融犯罪执行网络主任的补充说明

作为美国财政部下属机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是《银行保密法》的管理者和牵头监管者,《银行保密法》是美国第一部、也是最全面的一部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法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的使命是保护金融系统免遭非法使用,确保国家安全并保护人民免受伤害。金融犯罪执行网络对美国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执法权限,以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制度被有效实施。因此,金融犯罪执行网络会要求美国金融机构承担某些控制、报告和记录保留的义务。 《银行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通常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义务,包括:反洗钱计划、记录保存、以及报告要求。

金融犯罪执行网络将对汇款人和其他货币服务业务进行监管。《银行保密法》将“汇款人”定义为从事提供资金转账服务业务的人员或从事资金转移业务的任何其他人员。“汇款服务”一词是指接受货币、资金、或是替代货币的其他价值,以及将货币、资金、或是替代货币的其他价值通过任何方式传输到另一地点或个人。

2019年5月,金融犯罪执行网络发布了解释性指南“2019 CVC Guidance”,旨在提醒受《银行保密法》约束的人士如何将与货币服务业务有关的法规应用到涉及替代货币转账的商业模式中。

按照“2019 CVC Guidance”的规定,许多从事数字资产相关活动的人有资格获得受金融犯罪执行网络的货币服务业务许可。《银行保密法》中还规定,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由其监管或检查的任何人,均不受适用于《银行保密法》的货币服务业务约束,而是要受到相应监管实体的约束。因此,即使介绍经纪人、期货佣金商户、经纪交易商或共同基金充当数字资产的交换者并提供资金转账服务,也不会被认定为《银行保密法》约束下的资金转账人、或是任何其他类别的资金转账服务。不过,这些实体将会受到金融犯罪执行网络的约束,他们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制定反洗钱程序、报告可疑活动、同时还要满足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要求。此外,对于所有处理符合联邦法律“证券”定义数字资产的金融机构,无论在哪个联邦职能监管机构下都必须遵守联邦证券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的补充说明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定使命是保护投资者,维持公平、有序和有效的市场并促进资本形成。通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及与证券相关的行为具有管辖权。根据联邦证券法,从事涉及被认定为证券的数字资产活动的人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并履行受监管义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证券市场主要参与者,其中一些可能从事数字资产活动。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投资顾问和投资公司。对于接受付款或参与数字资产其他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当考虑到此类交易具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交易呈现出的类似风险或额外风险,包括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对于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实体,经纪商和共同基金将按照《银行保密法》被定义为“金融机构”。对于按照《银行保密法》被定义为已注册或要求注册的经纪人和交易商,根据《证券交易法》,“经纪人”仍被定义为“经纪人”,而“共同基金”则被定义为投资公司,即“开放式公司”,并且需要按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要求注册。

经纪交易商和共同基金必须执行设计合理的反洗钱程序并报告可疑活动,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涉及联邦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数字资产活动。

本文编译自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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