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媒近日报道,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就加密资产应如何监管提出了指导意见。
1月23日,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发布《数字资产指南》咨询文件。文件中,将各种数字代币分为三种类别,并提议是否可以根据FCA现有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例如,作为特定投资、金融工具或电子货币监管。
在解释制定指导方针的原由时,该机构表示,加密资产对于消费者和投资者来说有一定风险,所以阐明哪些方面是受监管的,哪些不是,对与围绕加密资产展开业务运营的企业来说非常有必要。
FCA战略与竞争部门的执行总监Christopher Woolard在一份声明中表示:
“这是一个规模较小但却快速增长的市场,我们希望业内和消费者都能明白哪些是受监管的而哪些不是。这一点对于消费者可受益于哪种保护,以及确保市场正常运行来说都非常重要。”通过此份咨询文件,比特币和莱特币等“交易代币”并不属于特定投资,因为目前在英国内还未被认定为法定货币,且与法定货币或其他大众商品的投资相比,交易代币的波动性较大。因此,这些代币的购买与销售并不隶属于FCA的职权范围。
另一方面,“证券型代币”则被归类为特定投资,因为她们的定义符合了《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受监管活动的定义。同时FCA还指出,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这些产品也将成为金融工具。
尽管一些“效用型代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符合电子货币的标准,但通常不受FCA的监管。同时,该监管机构还表示,因为“效用型代币”通常不表现出与证券性相同的特性,所以不会被监管制度所捕获,除非满足电子货币的定义。
与美元或英镑等挂钩的稳定币,如果是由特定资产(可能包括特定投资)、一系列加密资产支持,又或者是通过算法维持代币供应,则也可能满足电子货币的定义。
对于证券型代币来说,传统证券所涉及的所有规则都将适用于她们。因此,想要经营证券型代币的公司必须要向FCA申请许可。
FCA表示:
“那些想要为证券型代币销售、购买、传输创建基础设施的企业(通常被称为交易所或交易平台),必须确保拥有执行该类活动的权限。”该监管机构目前正在寻求公众对此指导方针的意见,并设立了为期10周的质询期,直至4月5日结束。
普华永道区块链主管Steve Davies在邮件中就FCA的咨询文件发表意见:
“尽管可能会引起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潜在风险,但同时也具有了许多积极因素。然而有些问题还尚未解答,就比如是否应将那些未被监管的加密资产纳入FCA的监管范围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以及鉴于这些产品的特殊性质和风险,现有的监管框架是否合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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